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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意外保险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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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发生无可避免,只能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来帮助我们减少损失,然而并非所有的意外都能获得赔付,以下介绍一些不在理赔状况下发生的情况。

保险拒赔

2006年1月14日,刘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3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刘某的妻子、女儿和父母共同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不过,保险公司却表示,刘某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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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刘某在此次事故中看似冤枉,但由于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对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而且第三人也承诺已将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各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

因此,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被保险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并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被保险人刘某身故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的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故保险公司决定对原告理赔申请做拒赔处理并无不妥。

在人身意外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还有很多,在投保时您一定要仔细阅读,对那些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义。

不赔案例之六:体检时死亡

案例回放

黄某于2005年4月1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缴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黄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向他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黄某到医院体检。黄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保险拒赔

该案发生后,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1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但黄某家属坚持要保险公司按1万元的保额进行赔偿,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公司也就没有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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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缴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的死亡事件,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赔。

[来源:珠海 平安人寿 吴剑锋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25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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