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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但于女士丈夫2000年投保时,确实没有这一条款,究竟是什么时候增加的这一条款,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说不清楚,但强调于女士丈夫投保的是一种财产性保险,投保人人身发生意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于女士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认为,住房贷款保险是为配合住房改革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保险,主要是为保障居民合法拥有产权住房。
此项保险出台不久,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修改该保险产品中的附加条款,增加还贷保证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1年11月15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在上海地区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原持有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总部在上海,其总公司在上海的客户自动适用扩展后的保险产品,而大连的客户也应当自动适用其总公司的做法。
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还贷保证条款是何时修订的,修订后对大连的老保户是如何衔接的,当庭没有判决,决定择日再审。并当庭要求某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修改后的该产品是何时在大连实施的,对原来的老保户是否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
[来源:佛山 平安人寿 杨涌源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3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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