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来源:郑州 平安人寿 杜雷红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4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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