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无人照料之随行未成年子女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五)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六)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医疗费用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日起五日内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本公司对超过100元以上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O%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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