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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煤气中毒死亡 保险公司为何作出拒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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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甲的名字,被保险人一栏里填的也是甲的名字,而保单下面签字栏里投保人一栏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投保人签字栏未签,空白。保险公司作出了保单无效,拒赔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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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女甲在家淋浴时煤气中毒死亡,其丈夫为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险,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B公司为其购买了五份意外险,每份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C公司买了一份,保险金额10万元,我们在接到A保险公司委托后进行查勘,在了解到其投保情况后很慎重,分别向其丈夫某乙、其父母都详细了解了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其属自杀,也向当时出警的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警方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属非刑事命案,准许家属将尸体火花,法医的结论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甲的名字,被保险人一栏里填的也是甲的名字,而保单下面签字栏里投保人一栏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投保人签字栏未签,空白。保险公司营业部门证实,是其丈夫一人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

  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作出了保单无效,拒赔的的结论。(据了解,B保险公司认为该案有疑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仅就A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来说,个人有如下几个疑问:

  第一、此份报单的投保人是谁?

  在保单开头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某甲的名字,而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哪一个才是投保人?

  如果某甲是投保人,那保单结尾处被保险人一栏里的签字是否一定必要?如果是,那其中的逻辑就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需经自己书面同意”,这显然是没必要的,所以,如果投保人是死者某甲,那保单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其丈夫某乙是投保人,那似乎能适用《保险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保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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