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率: 单位:元
保险天数 /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每万元保额) |
意外医疗(每万元保额) |
第 1天 |
0.5 |
0.9 |
第 2天及以后每天 |
0.3 |
0.5 |
《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规则:
1、保险对象: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
2、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最低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 ;可适用于旅游团体,每人最高保额30万元人民币。
3、保险期限最长为30天,超过30天须按《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承保。
4、不得承保在保险期内从事五类及五类以上职业的人员。
5、被保险人可单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不能单独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6、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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