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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立了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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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防范意外伤害风险,记者从社会保障局获知,天津市建立了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学生意外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中划拨。

        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防范意外伤害风险,本市建立了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学生意外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及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学生意外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中划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该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妇女生育险

  昨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确定了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

  遇到意外伤害应及时提出理赔要求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学生、儿童,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费用分割单(附电子明细和费用票据蓝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0日内拨付给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

  学生、儿童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参加学生意外险的学生、儿童,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相应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

  发生意外医疗费用先个人垫付再申请理赔

  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可通过学校或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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