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住院超出3000元
以上部分给报销
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学生因意外而发生住院费用超过3000元的,对于超出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学生意外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费用分割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于30日内拨付给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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