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人寿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谢某作为被保险人因驾驶摩托车摔倒死亡是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人寿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人寿公司认为谢某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的辩述意见,因未举出有效果证据,证实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之一谢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摔倒致死是人身意外事故,人寿公司与某公司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双方均在书面的告知书和声明书以及投保单中盖章签字,人寿公司均已按保险合同要求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谢某虽属被保险人,但其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并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范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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