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故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实务中,销售人员不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身故受益人,也有的旅客轻信“飞机不会掉下来”,从而放弃指定。为了不让保险单出现空白项,大多数航意险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被印制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但是,这样做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有人提出,若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应该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默认为受益人。但是,此种指定方式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指定权专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何来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指定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改变目前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当做法,笔者建议:1。销售流程中,销售人员要向投保人、代理人说明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不指定的法律后果,使其正确处理这项权利。对指定的受益人,要留存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应明确记载为“未指定”。
关于为未成年人投保航意险
对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行政监管方式。有完全禁止为未成年人投保的,如韩国、法国和中国澳门地区;有以死亡年龄为界点的限制方式,如中国台湾地区;有丧葬费与未成年人书面同意的限制方式,如德国;有单纯保险金额的限制方式,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规定。我国则从投保人主体资格及保险金额两个方面进行限制。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按照法律授权,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在《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2002年3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在投保人主体资格方面,为了确保为未成年人购买航意险的投保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笔者认为,鉴于在电话销售及网络销售两种方式下,无法判断投保人是否未成年人的父母,这两种销售方式下都不能为未成年人投保航意险。具体来说,在电话销售方式下,电话坐席人员要询问被保险人的年龄,并以身份证号佐证,若被保险人年龄不足18周岁,则告知投保人只能到柜面购买。在网络销售方式下,通过系统自动验证被保险人年龄,若不足18周岁则系统自动中断购买流程,并提示投保人通过柜面购买。在柜面销售的方式下,柜面人员应要求投保人出示户口簿等能够证明投保人为未成年人父母的证件,并留存该证件的复印件。若投保人不能出示上述有效证件,则柜面人员应拒绝投保人员的投保要求。
在保险金额方面,目前,我国市场上航意险的死亡保险金额多为每份40万元,有些已达到每份60万元甚至更高。从产品设计上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专门为未成年人单独设计航意险的。显然,目前所有的航意险死亡保险金额都远远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为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应由保险监管机关区分险种的不同,直接上调航意险中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限额。原因为:1。目前飞机尚不是大众交通工具,加上未成年人乘坐飞机的比例较低,单独开发未成年人航意险产品的经济意义不大,难以为保险公司所接受,故多年来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开发专门保障未成年人的航意险产品,保监会以前颁布的统颁条款也没有区别成年人与未成年人。2。旅客乘坐飞机有着严格的安检措施,与保额为5万元或10万元的其他保险产品相比,40万元或60万元保险金额的航意险并不会明显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3。航意险属于巨灾保险,其死亡保额高,经过了20多年的变迁,每份由最初的几万元逐步上升到40万元至60万元,消费者早已熟悉。4。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的死亡赔偿金。航意险经营多年来,其死亡保额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做法,与此规定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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