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将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腰包为旅客买保险,如果因为它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仍就持有投保“意外险”的自主权。
从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实际情况看,铁路强制险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而且,强制保险与现行的多部法律存在冲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1951年开始施行的《铁路旅客以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足成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旅客支付的保费不同,均享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2 万元的“同等对待”。
“这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可是要破解强制险的‘霸道行径’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铁路强制险关系着公众利益,而它的行为带有一定政府色彩。权限的争夺仍然是双方利益的最终底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说。
在保险业市场化日益成熟的当今,公平和等价遭受“强制保险”无情的忽视。无疑,这是对现行的制度是一种挑战。事实上,各方对强制险的诘难并没有停止过,这不仅是对其自身的检测,而且,也是对保险监管理部门的一种考验。
现今,保险市场化的大门已开启,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已渗透在每一个保险产品中。保险产品市场化已成为全球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从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看,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过程是也是在各自特殊特定条件约束下逐渐进行的系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
“把握了选择权就是把握了主动权,把握了行业的动脉。只有保险公司将开发权、经营权紧握不放,乘客将自主选择权把握手中,强制性的权限才能适度放开。”黄彦堂说。
市场化对它们意味着什么?也许,就是从自我的选择开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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