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市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包括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石家庄市、承德市,河南省洛阳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洪湖市、襄樊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甘肃省宕昌县、定西市安定区,安徽省铜陵县等地区陆续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作用。
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般是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组织的,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我国部分省市实施的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筹资来源广泛,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财政补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为主。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多采取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投保人,统筹地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方式,补偿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部分省市的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拓展到因意外导致的死亡和伤残责任。
通常所说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履行给付或赔偿保险金责任。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从城镇职工的角度来说,是一种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面向城镇职工这一特殊群体开发的一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来说,是通过市场方式处理城镇职工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的制度安排。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无论从经办方式还是筹资来源,都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与保险公司面向个人和企业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有着明显的不同。
长期以来,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而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门诊住院支付范围、起付线、自付比例等的制度设计,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未完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工伤保险虽然也保障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但工伤保险提供意外风险保障的前提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保障范围难以覆盖城镇职工面临的所有意外风险。《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而城镇就业人员为31120万人,从参保率的角度,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对于城镇职工所面临的意外风险的保障有限。从某种程度上讲,意外风险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的综合性,使得意外风险的保障超越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相应的保障范围。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综合性,超越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助于化解参保人员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满足人民群众意外风险的保障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讲,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部分省市建立的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参保职工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同时,在我国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也将进一步拓展完善。
首先,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当进一步拓展,即逐步从城镇职工拓展到城乡居民,最终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009年,天津市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儿童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为我国探索建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供了现实的参考。意外风险对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不可回避的,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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