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是深圳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新村42号的居民,2001年12月8日,在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从2001年12月8日至2005月12月8日连续五年向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缴纳保险费。5年间,麦某共计向友邦保险公司缴纳各种保费1万多元。然而,在麦某发生车祸重伤后,却经历了长达一年多索赔无果的遭遇,万般无奈之下,麦某决定在今年“3·15”期间将友邦告上法庭,依法索赔。
艰难索赔——得到一份拒赔通知书!
2006年1月1日,麦某乘坐小车发生车祸重伤,被120急救车送往公明医院抢救,6日转往宝安区人民医院,2月5日转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抢救,在车祸发生后的两个月时间内,麦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过全力抢救,终于拣回一条命,并于2006年6月30日出院。
出事前,麦某性格外向,无重大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及智力障碍病史,车祸后,麦某的身体、精神均遭重创。因为购买了意外保险,出院后麦某开始向友邦保险公司申请做伤残鉴定并索要保险费,被对方拒绝。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麦某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2006年6月23日,宝安交警大队出具委托检验评估书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月1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麦某已构成左侧偏瘫为三级伤残。
麦某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于2006年8月向友邦保险索赔,并根据友邦的要求提交了治疗期间的费用清单等索赔证据。根据保险合同里面购买的七种综合险计算,麦某认为自己可以得到1098300元的保险费赔偿。
经过一番折腾,结果还是令麦某感到意外,2006年10月,友邦保险只赔偿了56771元给麦某,其余拒绝赔偿。与此同时,友邦保险还向麦某发了一份拒赔通知书,其拒赔理由为:此次伤残程度未达到《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任一级别的约定。
愤而质疑——难道须等死亡才能赔?
2006年12月,麦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再次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麦某现状依交通伤残鉴定结果同友邦保险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对比平行鉴定,但被拒绝。其理由有二点:1、该所从未对友邦这种行业标准做出过平行对比鉴定,即使依友邦标准做出鉴定对麦某也不公平,更不利(因其非国家颁布伤残标准);2、该所也不接受麦某这种个人委托鉴定,应由友邦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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