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2009年5月5日,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医疗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费的缴纳由保险公司从张先生的工行银行账户里按月扣除。但2009年10月份,张先生因脑外伤引起脑出血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张先生康复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知保单已失效,失效原因是扣款账号余额不足。但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账户里有足够的金额用于扣款。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导致保单失效的原因是张先生在投保单中填写的是自己的工行账户,后来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从自己的招行账户里扣款,但是保险公司变更后,张先生自己却忘记了,认为交款的账户仍然是工行账户从而没有保证自己的招行账户内有足够余额。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投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保险公司的批单是双方对合同约定相关事项的更改,其具有优先效力。本案中,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将扣款账户变更为招商银行账户,保险公司也出具批单表示同意,则双方应该按照批单的内容履行义务。张先生未能保证批单载明的招行账户有足够金额能够被保险公司扣划,故保单失效的原因在张先生。
提示:投保人投保人身险,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协议书,则投保人必须密切关注自己的账户状态,保证自己的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能够被保险公司划取。否则,一旦导致保单失效,则会使投保人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如果发生危险,对投保人十分不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