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8日,刚刚走进城市的农村青年孟千,在南京市某地安装空调时,不幸坠楼,撒手人寰。孟家两位老连夜赶来,料理后事。在收拾儿子遗物时,老人们发现了孟千生前在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合同书,8万元的意外事故险,孟氏夫妇是惟一的受益人。儿子的孝顺再次勾起二位老人的悲痛,他们号啕大哭,一夜未眠。
2001年5月31日,孟氏二老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申请。经过近6个月的等待之后,他们收到的却是:“申请投保时,孟千的意外事故已经发生,对孟千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予支付”。此时的孟氏夫妇如五雷轰顶,8万元啊,对山村里的老人来说是笔不小的数目,这是他们的儿子用生命换来的啊。
2002年7月1日,孟氏夫妇将某保险公司推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的被告席。案情扑朔迷离
当法官调查此案时,收集上来的却是两份截然相反的证言,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证词一份是孟千的经理刘方斌,一份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兰。
据刘方斌回忆,2002年5月27日的下午三四点钟左右,他约到李兰,让其为公司新来员工孟千和吴晓平办理保险。刘为孟千和吴晓平两人垫付了保险费,李兰代替孟和吴填写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申请书,填上了孟千和吴晓平的名字,5点钟左右一切手续办妥。5月28日上午10时许,听说孟千出了意外后,刘即打电话告知了李兰。
而李兰的陈述却大相径庭:2002年5月21日,刘打电话给我,说是新招四个工人,要办理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我当天就赶到了刘的公司。当时走的匆忙,只带齐了两份保险材料,只为两名工人办理保险申请,其中没有孟千。5月28日上午10点,刘打电话给我,说是那天要投保的四个工人有一个出了事,现在已经不行了,让我速去他公司,给这个出事的工人办保。当时碍于熟人的情面,我来到了刘的公司,为死者孟千及另外一个工人办理了保险手续。为达到骗过保险公司的目的,经刘的要求,我将保险申请单上的日期写成了5月27日。
原告中途撤诉
2002年8月11日,孟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索赔案开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交了李兰的银行存款凭单和在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表。某保险公司辩称,上述材料可以证明李兰在2001年5月28日上午的11点钟左右将孟和吴的保险费存进了自己的银行户头,当天上午12点49分,李兰将二人保费刷卡交费到公司。保险公司还对孟与吴的投保申请书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表明,投保书的当事人签字一栏是李兰所写。这些都是李兰与刘方斌合谋侄倒签保险申请单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有力证明。此外,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孟千本人未在保险申请单上签名,不符合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必须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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