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32种重大疾病中第1-25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具体疾病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等待期*释义:指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5、意外医疗保险计划
1)意外伤害医药补偿:保额¥1万元,承保因意外而产生的医疗费;
2)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承保因特定意外事故身故,特定意外事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废;
3)每次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额50元/日,每次因疾病或住院给付;
4)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额50元/日, 每次因疾病或意外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给付;
5)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额5000元/次, 每次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费用补偿;
6)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保额5000元/次,每次因疾病或意外手术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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