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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免赔额为150元,报销比例75%。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5000为限。
生存保险金
预期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累计可领取生存金508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元。
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最高可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元。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累计约83147元。
附加权益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单借款、欠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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