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医药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获得赔偿,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赔偿以所选的保险金额(3,000元)为限。
三、中意年年创意投资连结保险(期交)
(一)身故返还: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账户价值,其中的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收到理赔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小于6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0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费)。我们对本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且身故时年龄为60周岁或以上,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3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对本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满期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我们按100%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其中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满期日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四、中意附加年年创意定期寿险
(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我们累计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单签发地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二)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2)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3)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已达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三)豁免风险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月费用处理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及所有含以提前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为保险责任的其它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生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五、中意附加年年创意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同一主合同下“中意附加年年创意定期寿险”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我们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则同一主合同下“中意附加年年创意定期寿险”的合同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调整后合同保险金额 = 给付上述保险金之前的合同原保险金额 – 已给付的上述保险金额若调整后合同保险金额为0,则“中意附加年年创意定期寿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若我们已按同一主合同下“中意附加年年创意定期寿险”的合同支付了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我们累计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单签发地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二)提前给付保障的疾病种类: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病、慢性肺功能衰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终末期疾病
(三)专项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并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约定的6项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15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在提前给付保险的基础上,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专项疾病保险金。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注:6款专项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及、终末期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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