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卢先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然而,卢先生针对保险公司“过去十年是否患有心脏病?”的提问作了否定的答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卢先生因心脏病死亡,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曙瞿征
保险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为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的获取,更直接的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告知。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势必将影响保险人对保险风险的判断,以及收取保险费率的计算。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当然,诚信原则并非只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非保险的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计算方法、专业术语等很多保险知识的理解都是片面或空白的。所以,《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这是诚信原则的细划,也是对保户利益的保护。
同时,投保人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卢先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判;而且,卢先生最后也是因为心脏病治疗无效死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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