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与红斑狼疮之间有因果关系,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因此,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险所列举的疾病类型,虽没达到合同具体条款所设定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一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沈女士10万元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沈女士明知其有既往病史,投保时作否认回答,具有隐瞒行为。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且沈女士在保险合同的理解条款之后签名确认,病条款在合同中均有加黑加粗提示,条款的解释采取了列举式,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说明义务。
沈女士代理律师在昨日庭上表示,沈女士不存在故意隐瞒病史的情况,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填写,是刘某故意没有填写沈女士病史。
昨日法庭上,法官主要就保险合同到底是谁书写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该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