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给付
(1)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特定重大手术”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保险条款“10。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我们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我们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按期进行手术,应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已经确定新的手术日期的,30天的期限自新的手术日期起重新计算。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我们将自3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对未退还的金额计收利息,利率按本保险条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约定的利率执行。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1。特定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8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重大手术或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因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相应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包括各项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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