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病种并非越多越好
随着8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新款重疾险。因重疾险新规特别列出了25种重大疾病,于是先有保险公司在宣传中特别提到将可保的疾病扩充到27种,接下来各保险公司接二连三提出,29种、30种、32种……可保的重大疾病一家比一家多。
按照规范要求,重疾险必须包括6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之所以把这些列为必保疾病,主要是因为这些疾病发病率高,危害性大。
由于现在市场竞争主体多,保险公司在较大的压力下,难免会尽力去迎合消费者。保险公司增加疾病的数量,即属于投消费者之所好,希望以此来满足消费者“贪多”的心理,结果将一些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疾病也列入保障范围。
其实,在保险公司拼命吆喝的增加险种中,很多都不过是“摆设”而已。如慢性肺部疾病、系统性硬化病、脊髓灰质炎、肌营养不良症等等。这些疾病中,很多都是发病率极低的。
比如,系统性硬化病,发病率只有百万分之五,也就是说上海1700万常住人口中,只有85个人会得这种病。又如肌营养不良症,发病率为三十万分之一,而且多为刚出生的男婴,一般每3500个活产男婴中有一个会患此病。
试想,以百万分之五或三十万分之一的发病率,来标榜可保的疾病之多,对消费者来讲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肌营养不良这类只有初生婴儿才会得的病,对广大投保重疾险的中年人而言,岂非是毫无用处的“绣花枕头”?
众所周知,保险是按照风险来定价的,保险中保障范围扩大,保费也可能随之上升。据此,明为重疾险增加保障、为消费者考虑,其实有可能是变相增加保费,最终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