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保险利益
身故全残保障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无息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1、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被保险人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5种),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被保险人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5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时间发生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提前给付1、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可申请提前给付,术前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受益人,术后给付剩余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8种疾病可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说明:
1、3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终末期肺病、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冠心病、原发性心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严重克隆病、脊髓灰质炎、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8种特定疾病: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视力严重受损、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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