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病种区别不大
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都纳入了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25种重大疾病,此外还有一些自行增加的病种,区别不大。
在比较保障病种时,不能单纯比较数量,因为部分公司设计产品时是将某大类的疾病拆解成几类更具体的疾病,数量虽然增多,但保障范围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投保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详细说明产品的保障范围。
近年来,部分公司开始推出具有“二次理赔”甚至“多次理赔”功能的重疾险产品,而传统重疾险“只赔一次”。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于“二次理赔”的限制条件各有不同,投保人要满足相应条件方可获赔。
记者比较后发现,部分“二次赔付”的重疾险是将重大疾病分为两组或三组,每一组均为有关联的疾病,其中任何一组只要确诊,投保人即可获赔,但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此外,有些公司还会规定,两次确诊重疾的间隔需达到一定时限。
观察期不要太长或太短
重疾险都设有一定的观察期,即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主要用来规避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逆选择风险。专家表示,对大部分投保人来说,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不过观察期不要太长或太短。观察期太长会影响产品的保障效率,而观察期太短的产品往往保费较高。据记者了解,目前重疾险观察期主要一般在90天~180天。
缴费期间应比较灵活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缴费期间,专家表示最好选择缴费期间灵活的品种,以便缴费期间合理地匹配自己的现金流。
过短的缴费期间会增大短期压力,削弱杠杆效果,而过长的缴费期间会给后期缴费带来不稳定因素。
缴费现金流应该能够匹配投保人的收入稳定期,以保证整个缴费期间内不出现经济上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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