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癌症非得动手术才能赔
病理切片并非只能通过手术获得,还可以通过内镜活检、骨髓活检的标本作切片检查。例如,中央型肺癌,医生可以在支气管镜下取得小块病变组织,用以切片检查;再如胃癌和食道癌,可在胃镜下进行组织活检,病理切片检查,大部分早中期胃癌和食道癌都是通过这样的方法而确诊的。
4、 冠状动脉疾病必须接受“开胸”手术才获赔付,而“微创手术”就不赔
目前对冠心病的治疗方法主要有三种:内科药物治疗、血管成形术等介入治疗、外科冠脉搭桥手术治疗。每一种治疗都有自己的适应症,而每一位患者也都有一个最佳的治疗方案。
介入等“微创手术”创口小、恢复快,因而不在保障范围内。介入治疗并不能取代搭桥手术。(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2004年搭桥手术。)作为严重的冠状动脉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是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赔付的,无须考虑治疗方式。个别患者无典型胸痛症状,理赔时也会全面综合各种资料,具体分析,做出合理的综合判断。而作为合同条款,需严谨、客观反映大多数情况。
5、 暴发性肝炎3条标准,符合前两条就没什么活路了,第三条只有尸检才有,可谓“保死不保活”。
暴发性病毒肝炎又称为急性重症肝炎,起病急且较重,但并非无药可救,尤其是肝移植的应用,生存率大大提高。
病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严重的症状,其中包括条款中的肝性脑病时最常见的症状之一,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等;持续性黄疸,肝功能急剧恶化则是区别一般急性肝炎和暴发性肝炎的标准之一。
6、 垂体腺瘤、脊髓肿瘤等是良性肿瘤,应该赔却没得赔
合同条款将此2种疾病除外的原因不是因为它们不是良性肿瘤,而是脊髓肿瘤发生的部位是脊髓,不应包括在脑的良性肿瘤之列,垂体肿瘤发生的部位是垂体,一般体积较小,不会引发条款所规定之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一般也不会危及生命,伽玛刀或药物治疗效果好,多不需开颅手术。因此,以上所提到的良性肿瘤没被列入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
7、 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症状生病,按规定的方法治疗才能赔
针对重疾险的设计宗旨与定价基础,判断重大疾病的重点并非简单“症状”、“治疗方法”,而是疾病的严重程度,合同条款对疾病的定义反映了疾病的严重程度,同时也符合现代医学对相关疾病及严重并发症的描述,所列治疗方法也是对重症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8、 重大疾病时死亡险,重大疾病绝大多数人赔不到
友邦保险自推出重大疾病产品以来,已经累计赔付超过4千多万元,其中获得重疾赔付时客户已身故的情况占总赔付额2% (即获得重疾赔付时已死亡的)。根据理赔数据显示,其中因“癌症”的赔付近90% ,心脏类疾病,良性肿瘤的赔付也位居前列,这也正是目前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疾病种类。由此可见,重疾险在针对那些身患对身体造成重大上海的疾病的客户,其经济救助及保障功能还是很明显的。就此,中国保监会也作出官方表态。
9、 重疾险产品满足不了客户需要,不符合中国国情
客观的来说,每一种保险产品都是由不同的设计,是为满足不同需要的客户群,没有任何一种产品是可以包罗万象的,产品在设计阶段经过了对客户需求的认真分析,同时也兼顾到了内部的风险管控。就友邦而言,仅重疾产品就有十种之多,每种产品的保障利益均有所不同与侧重,消费者应该针对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或产品组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依据保险的基本原则,在遵循专业性、科学性的基础上,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进行开发、设计、定价。且其各项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也是严格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研发更多针对本土市场不同需求的新产品。
总之,虽然目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漠视我们所面对的风险。任何一种保险产品都不可能把所有的风险都承担起来,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首先应认真研究保险合同,确定该保险是不是自己真正需要的,只有在对合同认同的前提下,才能签字,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另外,除了这些所列重大疾病,消费者如果还需要对其他疾病的保险保障,可考虑购买一些补偿型医疗险,主要的利益包括有疾病住院给付、手术费补偿、住院费用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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