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醒:无关未告知内容不影响保险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记者了解,因投保人有意或无意地隐瞒既往病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很多,投保人往往因此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本报提醒读者,在准备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实说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等相关状况,切勿马虎、遗漏。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亦有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未告知内容并不影响保单生效。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