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终身保险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150000元,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保单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药品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45%。二、住院费,按8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6%。三、治疗费,按80%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30%。四、检查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14%。五、材料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5%。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10000为限。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开始住院日当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给付160000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残疾,按有关规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限额160000元。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6000元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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