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管定期寿险还是终身寿险产品都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帐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6、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保障范围有限应该作为主险。
投保时应该增加意外、重疾及医疗类等附加险。正确购买保险一般应按下面的顺序:寿险(含意外险)→健康险(含重大疾病、医疗险)→教育险→养老险→分红险等。
7、死亡之外全残不可忽略
传统的寿险,均属保死不保生。但对投保人而言,死亡导致收入带来的正现金流丧失固然可怕,但是因为高度残疾导致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带来的长期负现金流(仍需开支但无收入)其实更为可怕。正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它们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对于"全残"的保障,而投保者最好也是选择全残和死亡均有保障的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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