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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