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的费用应是多少?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原则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保险合同对退还费用已有约定,应依约定退还。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笔者个人认为,应当以投保人是否缴足两年保险费为标准,决定退还的费用。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笔者之所以主张这样的退费标准,是参照保险合同中其他免责条款在法律上的规定得来的。例如:“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己身故”等都属于寿险合同的常见免责条款。《保险法》对这些情况的通常处理办法就是: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有《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为证。
对本案予以足额赔付的观点不可取。因为保险人已将该事故列为责任免除事项。如果对已经列为责任免除的事项进行赔付,实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让步。对本案依照责任认定赔付50%保险金的观点也不可取,因为寿险的赔付通常与责任的划分关系不大。退还保险费的观点亦不可取,因为全部保费退还等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两年多的风险保障没有任何报酬。本案中,被保险人已经缴足两年保险费,应当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应当强调的是,如果保险合同对退费事项已有明确规定,应当依照规定退费。不过,笔者看到,中国人寿鸿福两全保险条款的规定,大致与笔者的观点相似。由于关于退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欢迎读者对笔者的观点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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