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败诉案
案例:2004年2月9日,姚某为其自身投保了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子佟某。
2004年9月27日,佟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被保险人姚某于2004年9月13日因突发头痛不适而紧急入住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但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原因诊治为“脑出血”、“脑疝”。
保险公司接案后,对此案迅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姚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自身有高血压病史,并一直不正规服药治疗的事实。最后保险公司给予了拒赔处理。
受益人佟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及判决:佟某诉称,她爱人姚某于今年初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保险公司业务员郑某。此后郑某多次登门拜访,并向其宣传保险,当时因刚买过住房,资金紧张,从而拒绝购买保险,但最后经业务员不厌其烦的劝说而勉强答应购买保险。投保时告知内容全由业务员代为填写。至于被保险人生前身体健康状况佟某称说被保险人没患过任何疾病,也未曾在医院治疗过,被告方称说的有疾病病史之说纯属谎言。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姚某在投保时未忠实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多年来的高血压病史,其本人应该知道且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已亲笔签名确认投保单上的告知内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的病史,从而致使保险公司作出错误的承保判断。此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姚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契约,在该投保单列明的事项中,投保人表示未有列举的有关疾病和生活习惯。在声明与授权栏中投保人姚某署名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对合同条款说明的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并表示同意遵守合同条款,所填保单各项和告知事项均属实并确无隐瞒。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事故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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