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投保人姚某因突发“脑出血,脑疝”并入院抢救无效而于次日死亡。但在入院录中受益人,即投保人妻子佟某陈述姚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10年,且不正规服药治疗。住院病历记载也显示,姚某在医治期间血压一直呈较高状态。
据此,法院认为投保人姚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病史。因此最终受益人佟某败诉。
分析:这个案例的投保人可以说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没获得赔偿,还损失了保费。所以一定要牢记,在投保前虽然在气势上客户是强势一方,可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就只能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了。所以投保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不能因小失大。
未知小女孩的先天疾病不算违约
案例: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次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自己在保险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业务员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审理及判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三:一、作为家长的李某,事先一定知道女儿有先天性疾病,却不如实告知,使其女儿带病投保;二、由于保户的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为了节约开支,只能为被保险人做简单的CT检查,一些疑难杂症很不容易被查出,这些都需要保户自己如实提供;三、体检医院虽然由保险公司选择,但是体检医生却不能由保险公司选择,医生与保户联合作弊,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病史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当作是惟一能说明保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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