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纪同祥同时身故特别利益
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两个被保险人在30天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按世纪同祥的保险金额追加给付,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三)保证可保
特别利益条款生效之日起60天内,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可申请投保当时指定的终身寿险。
* 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提供同时身故特别利益。
主险被保险人 刘先生 31 岁 性别 男
(四)身故保险金:
50000元-100000元 因意外身故
6520元-50000元 因疾病身故
(五)医疗保险利益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份 390元/年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住院费用保险金限额: 6000元
其中门诊费不超过: 600元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限额: 3000元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限额: 20000元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30/元 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减3天
(六)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3份 51元/年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30/元 意外伤害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180天。
(七)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30/天 重大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 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90天。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相应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
刘先生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50000 元 70元/年
子女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10000元 180元/年 子女
子女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 10000 元 32元/年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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