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刚购买分红保险产品不久,尤其对于期交保费的客户而言,由于最初一两年保险资金的投资费用较高,因此,投保前期的红利相对较少,后期的红利会越来越多。
5.什么是“产品定价的假设”?
答:由于寿险合同往往具有长期性,所以寿险产品在定价时要假设利率、死亡率和费用率等因素。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便可据此计算出保险费率和保单现金价值等。这些假设因素是基于公司过去的经验和对未来的预测来确定的。保险条款的预定利率、预定生命表和预定费用率便称为“产品定价的假设”(或“产品定价三要素”)。
6. 什么是保单责任准备金?
答:由于客户交费在前,因此保险公司在投保初期所收的保险费金额往往大于给付金额,这样,保险公司必须得把这一差额部分以复利的方式进行累积储备,从而用以未来的保险金给付。这种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将来发生的给付责任而准备的基金,叫做责任准备金。
提存保单责任准备金,既是保障客户利益的需要,同时又是公司进行负债评估从而进行利润测算的需要。
那么,责任准备金的大小到底与哪些因素有关呢?
一般情况下,责任准备金的大小与以下多种因素有关:
投保年龄、性别、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期间、已投保年度,(对于年金保险)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期间、领取方式、领取金额等等。
7.红利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一般情况下,红利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分红类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70%以上),将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死亡,红利将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8.分红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分配到红利?
答:由于分红保险业务采取的是周年红利分配方案,所以,只要分红保险合同在周年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即可享受我司当年的红利分配。
对于在红利实际派发日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而在周年生效对应日处于有效状态的单,即使由于红派发时间的延迟致使其在周年生效对应日未能派发到红利,但该合同仍能够享受到我司所分配的红利。假如某位客户在2002年2月1日购买分红保险, 2003年2月10日该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或中止(如死亡、退保、失效等)。
由于红利派发工作延迟的原因致使客户在保单的年生效对应日(2003年2月1日)未能领取到周年红利,但客户仍可于我司2003年红利的实际派发日前来领取2002年2月1日至2003年2月1日期间的红利及延迟派发的利息。对于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如果在下一保单的周年生效对应日之前恢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则仍可享受下一保单的周年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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