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4)。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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