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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