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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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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工伤认定?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有什么区别?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又该如何处理?

【摘要】什么是工伤认定?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有什么区别?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又该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往往对纠纷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主体不同。根据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行为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程序不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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