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什么不同?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什么是工伤认定?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有什么区别?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又该如何处理?

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工伤认定结论即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证明力。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被司法机关采信后才有证明力,否则对当事人无影响。

法律后果不同。工伤认定结论一经作出,如果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就可以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还可领取工伤津贴。而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就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因工死亡的,应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救济途径不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