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某在一工地从事电工工作,在作业时从爬梯上摔下,造成右肘关节脱位伴骨折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此工程项目是由章某承揽的,挂靠在华鹏公司名下。那么,华鹏公司与陈某之间算不算存在劳动关系?陈某的工伤赔偿到底该由谁负责?
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劳动纠纷频发,企业面临法律风险。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在这方面具有警示作用。
华鹏公司受到“牵连”
去年4月20日,陕西籍男子陈某来到镇海区一工地从事电工工作。9月15日,他在进行避雷设施防腐作业时,从爬梯上摔下,造成右肘关节脱位伴骨折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这个工程项目是由章某承揽的,挂靠在绍兴一家建筑企业华鹏公司名下。2007年年初,章某代表华鹏公司,与一个名叫吕剑锋的人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该工程部分水电和消防安装项目承包给吕剑锋,陈某就是受吕剑锋雇用来工地打工的。在伤情基本稳定后,陈某找到吕剑锋商量自己受伤赔偿之事,但吕剑锋表示,他是向华鹏公司承包这个工程项目的,应由华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华鹏公司则认为,他们从未雇用过陈某,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着劳动关系,陈某受伤与公司无关。
今年3月10日,陈某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华鹏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陈某的主张获得支持。华鹏公司对这一裁决结果不服,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近日,镇海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原告华鹏公司的诉请被驳回。
劳动关系认定有标准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从表面上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似乎非常直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除一般意义上的明确的劳动关系外,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华鹏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华鹏公司要为陈某的受伤“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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