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这个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说,这个通知虽然只是政府的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文,但其严格的限制性内容,使现行的劳动关系有统一标准,并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工程转包有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用工往往具有临时性,他们在接下一个大工程后,会将工程的项目进行分割,然后再转包,而承包这些分项目者,大多是一些小公司,还有的甚至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他们在包下某个项目后,有的还会继续转包。他们大多有一种观点,工程项目既然已被承包出去,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当然得由承包人去招用,相应的劳动关系也是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公司只要未与劳动者履行过具体的招工和用工手续,就不会产生招工用工的事实,也就没有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纠纷,也与他们无涉。
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律师告诉记者,建筑企业如果转包出去的对象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个转包行为就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是一种无效合同,这样的承包者其实只是某个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人,有的甚至是类似于工头的角色。
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劳动纠纷,企业就要面临着法律风险。(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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