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度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了。根据伤残认定时间,调整标准有两种,7月底全部调整到位。
本次调整继续向低待遇人员倾斜
此次调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作出的。
这次调整的对象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并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两种增加金额标准(见附表)。
新待遇标准自今年年初起执行
这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按照要求,这次调整各地要在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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