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失业保险业务程序如下:
一、失业保险申报和缴费范围
凡属《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申报和缴费。
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由单位负责统一申报,个人不单独申报。
二、失业保险申报和缴费步骤
(一)凡属申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资格证书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申报单位分别建档建卡。
1、《重庆市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此表一式三份,失业保险机构、地税部门和缴费单位各一份,作为申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凭据(不作为缴费凭据);
2、《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减)花名册》
此表一式二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各一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此表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增减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3、《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填写,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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