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完毕后,缴费单位应在当地地税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以地税部门提供的缴费发票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已缴费证明作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凭据。
三、失业保险申报单位变更或终止情况
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部门和社保局变更或注销凭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档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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