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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40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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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总共有40条规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因私":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二)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指派从事私人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三)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聘用人员超出参加工伤保险时备案的工作范围发生事故造成负伤、死亡的;

(五)其他因私人原因负伤、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工伤事故报告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员工伤残或死亡的原因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申请认定工伤时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三个月,自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员工或其家属未在工伤认定有效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仲裁或人民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市社会保险机构认为证据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认为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第十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可直接对事故进行调查。

员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员工或其亲属的工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转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证据材料无异议。

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员工或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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