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此次新修改不仅没有删除原有的通勤事故,还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例如地铁)、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次修改再一次体现了政府如何用法律手段落实中央以人为本的精神。扩大范围是社会保障精神的体现,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
2004年条例规定通勤事故限于机动车事故,未包含非机动车事故,但此标准较之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规定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标准业已体现了宽松的认定思路,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因此,此次修改不仅未取消原有通勤事故,还增加了非机动车事故范围,再一次表现出“以人为本”情怀。
虽然上述规定在法理上的确存在一定讨论空间,例如与其他基于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导致“一事多赔”的问题等。但是,保护弱势人群的思路再一次赢得上风。而且,如果取消通勤事故,对于事业单位等低风险(通勤事故恰恰为其主要出险事故之一)缴费主体而言,将其强行纳入缴费体系的正当性就大打折扣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避免“同命异价”
此次修改还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一方面,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的工伤待遇,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