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依该条规定,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才算工伤。李某当班时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但其竟必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且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意见]
上述观点均显偏颇。李某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第一种意见的错误在于把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认定为工伤。
是否属工伤,要分析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来综合分析,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根据不同工种是否提供防雨、防风、防寒、防潮、防晒、防噪音、防光等;
在工作中是否经常受到刺激、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过度紧张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本案中李某是一位保安,企业已为李某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在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发病的。
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是李某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再这种情况下认为李某属于工伤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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