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新形式、新理念、新挑战——探索合作共赢之路”为主题的21世纪论坛2010年会议于2010年9月7日-8日在京开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在“专题研讨会之五:社会保障——新挑战、新机遇、新发展”上发表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现状、问题与未来期待”讲话。
郑尚元:谢谢主席,我下面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二是相关的问题;三是未来的期待。
一、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目前开办的五类社会保险项目中,我国的工伤保险的法律化水平是最高的。到目前为止,工伤保险的相关纠纷案件能够诉诸法律,可以通过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而其他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没有这个机会的,也就是医保费报销不了,包括养老费拿不到手,这是不能打官司的,目前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在工伤保险领域,老百姓的权利逐渐的确立起来了,当时是有救济手段的。
二、相关的问题。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工伤保险法制化水平还是偏低的,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行政法规只有两个,一个是失业保险条例,另外一个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无法克服相关的矛盾,举个例子,上下班遇到交通事故以后,现在社会事务中有单赔和双赔的问题,到目前无法克服,就是因为目前我们没有完成法律制度的整合。
第二,我们国家的工商社会保险是半社会保险性质,这种提法在国内只有我一个人这么提。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半社会保险,意味着四级伤残以上的伤残比较重的,实行完全的社会保险。而五级伤残以下,五级伤残以下,五到十级是雇主强制责任,也就是说我们的基金大部分是不支付的。这样就影响了我们用人单位的参保心理,缴了钱最后还是由我赔,所以许多用人单位参保不积极,与这个是有关的。
第三,目前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的人员和机构本身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机构也不太完善,因为工伤保险大部分是县市级统筹,一个县里面只有工伤认定一个人,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认定的公正性也是很受质疑的,何况他本身素质还是有限的。因为工伤认定,刚才听伯尔乐先生的发言,里面的技术性很强,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证据学的常识,是无法认定的。但是目前我们国家这个领域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第四,工伤认定的救济程序非常复杂,曾经有位社会学学者列举了我们国家目前从头走到尾,比如说一个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了职业伤害,最后拿到救济需要走17个程序,耗时费力,一般要三两年,最长的要达到七、八年的个别案例也是有的,问题非常突出。
第五,我们现在经常提一个“非法用工主体”的问题,“非法用工主体”就是没有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现在非法用工主体的提法在泛化,比如有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也叫非法用工主体,一个采矿的企业没有注册也叫非法用人单位,而现在我们工伤保险法制缴费强制性不足,也扩大了非法用工主体的范围,这也是一个问题的方面。
第六,我国工伤康复事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植入法律制度本身。社会环境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制约的相关因素,法制外的行政指令制约了制度的完善,比如说发生矿难以后一次性赔付二十万,这在我们学界一直是长期批评的,因为这是于法无据的事情,没有规定,赔了二十万,其他职业伤害,比如说机械制造过程中死亡不一定赔二十万,没有整齐划一,而且与法律本身规定的一个员工死亡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工资是不一致的,这种短时二十万是为了下次方便。目前还要提高到60万,这个更没有根据,大家可以上网查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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