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在有些地方我认为与地方相关制度的协调是不一致的,比如招商引资过程中,实际上把相关的优惠不公平的给予了用人单位,比如减免社会保险费,我对这个一直持批评态度,这是不合法律的。第三,游离于法律边缘的小企业组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不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国家也没有将自然人植入破产制度之中,所以个体工商户一旦雇员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以后,雇主往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他早已经将个人自主的财产转移到家庭其他成员之中。第四,我国工伤事故的关注,往往关注事故,少关注职业病,多关注死亡,少关注于伤害,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多关注一次性把这个事情平息下去,少关注工亡职工,包括工伤患者的后续生活。
三、未来的期待。第一,要树立一个基本的理念,我个人认为应该劳资两立,共建和谐。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十九世纪末发端于德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它克服了传统侵权法的责任局限,形成了典型的社会安全法,为什么说它是典型的社会安全法呢?因为1883年和1884年最早创建的是疾病和工伤保险,我认为这两项保险应该优先发展,较之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应该优先发展,大家如果要问为什么,可以下来讨论。这个理念就是能够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为经营者分担经营风险,为社会营造安全与和谐,为政府施政增添从容和镇定,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信心。这就是一个基本理念。
第二,具体制度的修正期待。到目前为止,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比照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规则,那些紧要的非常重的医疗保险应该提高保险化程度,而那些轻伤的应该是非常简单的程序,比如切掉小拇指的,就一次性给付就可以了。另外,我个人主张,不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这种行为一定要入赘,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时候,已经提出欠薪、逃匿这种行为一定要入赘。我认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这种情形一定要上升到刑法的角度。另外,关于简化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这些程序现在是个人申请,而不是相关部门的主动调查,所以就会发生像开胸验肺的奇事,这是一个很滑稽的事情。
第三,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问题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已经耗费了一些时间,但是这个条例的修正一定要等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个人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可能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中国社会保险事业法制化的程度,但是如果在工伤保险的领域要完善,要提高操作性,还是有局限的。所以,我和孙树菡老师,我们这个领域有个律师叫黄乐平律师,是搞法律援助,我们基本认识是工伤保险应该先行立法,起草中国的工伤保险法,待这部法律完成以后,将来可以像台湾地区、像日本和德国一样起草我国的全民健康的保险法,这样的话,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化程度会在未来若干年以后逐步完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