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九);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一),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
二)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三);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五);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六)。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有以下二种: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付费年限投保年龄
付费二十年十八至五十五岁
付费至五十九岁十八至五十岁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或已开始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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