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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融入医改 还需多方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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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19日,保监会发文《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大力融入医改进程,为此,保监会将根据医改“十二五”规划,完善健康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并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而不久前发布的国务院《医改“十二五”规划》亦表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另外,通知再次明确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此政策在2009年新医改方案出台时就已经明确,可直至今天,仍然没有明确的经办机构的资质标准和条件,在实践中对经办主体资质的审查也不够统一和严格,经办主体仍然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使经办的实际效果也大相径庭。

  “通知明确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但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和要求。”邱彬说。他解释,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心存顾忌,不愿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使这一政策规定在有些地方得不到有效执行。

  陆敏也认为,医改规划利好健康险公司,但很难一下子解决所有的问题,关键看落实情况,相信这离不开整个医疗体系发展的推进。中国缺乏医疗资源,平抑要价虚高、进行风险控制等主要是政府与医院在做,没有第三股力量;像在国外发达国家,商业健康险公司是很重要的第三股力量。

  在保险业贯彻执行医改“十二五”规划方面,邱彬建议,充分肯定和认可商业保险机构在经办和管理各类政府委托业务方面必要的、合理的利益;确保经办管理行为的持续性,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另外,邱彬建议,明确各地要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下,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金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大病保险或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对筹资水平、报销比例、额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和制定,增强规划的执行效力。

  “建议监管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要求,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专属经营(即主要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邱彬说,“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对经办管理不善的机构及时清理出经办主体之列,确保经办和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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